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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一场“尚权刑事辩护大型公益培训”成功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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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一场“尚权刑事辩护大型公益培训”成功举办

 

 

2015年第一场“尚权刑事辩护大型公益培训”于4月25日在山西太原拉开帷幕。本次培训得到了山西省律协和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的大力支持。山西省律协秘书长张培义、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煜、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白雪作致辞发言。来自山西省及省外的律师两百余人齐聚龙城,共同学习和探讨法律前沿和刑辩实务技巧。

 

上图:张培义、张煜、白雪

“尚权刑事辩护大型公益培训”自2006年以来,已在内蒙、甘肃、湖北、广西、云南等多个地区成功举办,通过搭建法学专家与律师面对面授课的交流平台,帮助更多的刑辩律师,特别是西部法律欠发达地区刑辩律师,在学习中受益并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按照今年的计划,此项大型培训将在全国范围内举办四场。

为期两天的讲座由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的张煜主任、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宇鹏律师以及尚权所巩志芳律师担任主持工作。

 

上图:张宇鹏、巩志芳

第一天上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作题为”四中全会司法改革部署解读”的专题讲座。谢鹏程老师立足于宏观角度,从司法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三中全会到四中全会司法改革的发展等方面对四中全会司法改革进行了全面的解读。他指出,十八大后改革的重点是改变责任制度,保证司法独立,以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为辅,完善司法人权保障。谢鹏程老师认为,司法改革要尊重司法规律,最根本的就是尊重司法的独立性,否则就难以达到司法改革的目标。司法独立性要从克服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问题来入手,明确责任,比如实现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终身负责制而不是集体负责制。

 

 

上图:谢鹏程

下午第一阶段,尚权律师事务所薛潮平律师主讲“刑事辩护之法理之辩”。薛潮平博士以青年刑事辩护律师法学理论功底的不足为起点,从多方面详尽论述了法理之辩的重要意义。薛潮平指出法理之辩是辩护人不可忽视的环节,尤其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审理模式下,法理之辩更加重要。他从证人出庭、侦查人员出庭等角度阐述了法理之辩在庭审中的重要性。从刘汉案、陆勇案论述了法理之辩的具体作用,比如法理之辩可以增加辩护意见的可接受性。从法理之辩范畴的角度,从法条、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出发,论证了法理之辩对指引我们的理想和方向的重要意义。

 

上图:薛潮平

第二阶段由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许兰亭律师主讲“关于受贿罪的十个疑难问题”。许老师通过刘志军案、雷政富案等具体案例,对如何认定利用职务之便,如何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行了详尽的解读。对于具体案件中,某一行为是属于贪污还是受贿的定性问题上,许老师也从具体行为损害的利益角度出发,提出了自己的独特观点。受贿案件中的自首和立功是辩护中的一个难点,许老师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充分论述。对借款利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受贿、收受钱财已退还是否可以认定为受贿、如何分清收取礼金和受贿、赃款赃物没有找到等在受贿罪辩护中的具体疑难问题,许老师则通过自己亲自办理的大量详实案例,以实证的方式,跟广大律师朋友分享了自己的辩护心得和办案经验

 

上图:许兰亭

第二天上午由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焦鹏律师主讲“证据规则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焦鹏律师细致地讲解了证明标准的基本涵义及证明标准的分类,通过具体的案例,为我们展示了如何依据《刑诉法》的现有规定,通过运用证据分析方法辩护的操作流程,来实现对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准确判断,进而实现辩护目的。 

 

上图:焦鹏

张建伟老师讲授的题目是《刑事程序与证据规则的个案观察》,张老师以章回的形式,以念斌案为开篇,诠释了判决的确定力及双重危险等概念;以呼格吉勒图案引出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述;以胥敬祥案探讨了撤回起诉、不起诉等刑事程序的原理;以告密文化对技术侦查、秘密侦查、诱惑侦查的合法性进行了解读;以杜培武案就形式审判导致辩护无效问题进行了批判,详述了自己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见解。张建伟老师从多个角度阐述了对刑事程序与证据规则的观点,给山西律师朋友们奉上了一场精彩的学术盛宴。

上图:张建伟

连续两天的讲座,律师们表现出了极高的热情。讲座不仅吸引了山西省内的律师,还有从山东等地远道而来的青年律师们。

今年第二场大型培训计划在6月举办,具体培训信息将于近期发布,敬请关注。


  2025-09-28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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